李某某
陈贵芳(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
何某中
何某宝
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贵芳,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系原告李某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陈贵芳,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何某中与被告何某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何某中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何某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何某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何某中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何某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何某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何某中负担。
审判长:艾丽
书记员: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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