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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维诉康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维维
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康某

原告李维维,市民。
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农民。
原告李维维诉被告刘艳红、康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维维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康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维维撤回对被告康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维维撤回对被告康某的起诉。

审判长:卢山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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