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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宜昌好印象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枝江市,委托代理人:彭小武,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好印象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城东大道11-39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00000203881。法定代表人:覃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宜昌好印象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建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张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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