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维奇,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景新大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02602751H。
负责人:张忠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奇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当庭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却又无法明确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维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毅
书记员: 常诗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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