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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被上诉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胡萍(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
胡春丽
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周晓燕(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二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惠珉,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燕,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所居住单元门口存在结冰,且上诉人是在其单元门口摔伤。
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看,单元门口结冰可能是案外第三人所致,上诉人的损失可能是多种原因所致即多因一果,重审时应重点查实后,询问原审原告是否追加第三人,然后再结合各方过错责任比例据实下判。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55元,退还上诉人李某。

本院认为,本案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所居住单元门口存在结冰,且上诉人是在其单元门口摔伤。
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看,单元门口结冰可能是案外第三人所致,上诉人的损失可能是多种原因所致即多因一果,重审时应重点查实后,询问原审原告是否追加第三人,然后再结合各方过错责任比例据实下判。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55元,退还上诉人李某。

审判长:胡海陆
审判员:于志友
审判员:王丹

书记员:李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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