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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绪方与程某某、孙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绪方。
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
被告孙雪海。

原告李绪方与被告程某某、孙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竹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某、孙雪海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被告程某某在被告孙雪海担保的情况下,向原告李绪方借款40000元,被告程某某并给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且被告孙雪海在此收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捺印。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在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原告出具的证据确实充分,故被告程某某应当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40000元;因被告孙雪海为此笔借款的担保人,故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被告孙雪海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告出具的收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程某某、孙雪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均不到庭参加诉讼,故应适用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某某、孙雪海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绪方人民币4万元,二被告并互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800元,如逾期不预交上诉费也不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的,本院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贾竹林

书记员:祁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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