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徐长河、曲某某、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现住明水县。
委托代理人姜玉辉,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长河,男,现住明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某某,男,现住明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某,女,现住明水县。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团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4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书记员:韩喜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