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现住明水县。
委托代理人姜玉辉,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长河,男,现住明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某某,男,现住明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某,女,现住明水县。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团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4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书记员:韩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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