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继武与冯某奔、河北华戏天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继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刘娇,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奔(冯贝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被告:河北华戏天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隆尧镇柴荣街北段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MA07T46G1Q。法定代表人:冯某奔,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继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利息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还清日止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冯某奔(冯贝贝)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于2017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有被告亲笔书写借据为证。原、被告约定被告于2017年4月20日前还清借款,还款期到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但是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借款。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冯某奔、被告河北华戏天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6日,被告冯某奔(冯贝贝)借原告李继武人民币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上显示:今借到李继武人民币5000元整大写《伍仟园整》借期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4月20日还清借款。该借据尾部有冯贝贝签名,并加盖河北华戏天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印章。
原告李继武与被告冯某奔、河北华戏天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继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奔、被告河北华戏天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奔、被告河北华戏天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原告人民币5000元,就应当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被告逾期未归还原告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所述,被告冯某奔、被告河北华戏天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并自2017年4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原告本息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奔、被告河北华戏天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继武借款本金5000元,并自2017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原告本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某奔、被告河北华戏天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褚瑞华

书记员:杨冠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