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河北千某某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千某某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千某某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千某某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欢
审判员:陈洪伟
审判员:董占山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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