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鸿志,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东风路东方家园小区B区15-15-2号楼3层。
主要负责人:张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李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莉
书记员: 冯萌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