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尚晓光(黑龙江新天地律师事务所)
杨海田
谢英
原告李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尚晓光,黑龙江新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海田,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谢英,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海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海田申请追加谢英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晓光、被告杨海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英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海田对借款过程、金额均无异议,双方的陈述能够证实借款事实客观存在,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据、借条的内容未约定利息事宜,故对原告李某某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被告杨海田、谢英虽已离婚,但本案借款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杨海田、谢英应共同偿还该借款。被告谢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诉讼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海田、谢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4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杨海田、谢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杨海田、谢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愿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海田对借款过程、金额均无异议,双方的陈述能够证实借款事实客观存在,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据、借条的内容未约定利息事宜,故对原告李某某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被告杨海田、谢英虽已离婚,但本案借款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杨海田、谢英应共同偿还该借款。被告谢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诉讼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海田、谢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4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杨海田、谢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杨海田、谢英共同负担。
审判长:孙超
审判员:王淑华
审判员:于红卫
书记员:谢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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