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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建始县泰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周昌成(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
建始县泰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刘永安(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0年12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宣恩县人,城镇居民,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昌成,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始县泰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建始县长梁乡黄土坎村4组。
法定代表人:赵林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安(特别授权),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建始县泰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2017年5月11日,李某某以与被告建始县泰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行和解并予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晓风

书记员:冯晓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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