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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苏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贾明超(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
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
苏某某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明超,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才,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志广
审判员:马洪根
审判员:李爱国

书记员:申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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