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瑞芬(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吴振国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瑞芬,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52号。
负责人:张文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振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秀荣
书记员:王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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