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建堂乡小百顺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荣涛,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口县林业局,住所地林口县战备路。
法定代表人林生利,男,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林口县林业局林业总站站长,住所地林口县林口镇山水天域小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口县林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林口林业局立即给付原告装修款56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5年被告单位的刁翎林业站办公室需要装修,就找到原告进行装修,双方约定包工包料,工程结束后,被告给付了原告部分装修费,尚欠原告装修款56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是给林口县林业局刁翎林业站装修的,而刁翎林业站是事业单位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所述主体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1200退回给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生
书记员:李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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