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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细姣与凌华军、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细姣
张方林(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凌华军
王某

原告李细姣。
委托代理人张方林,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凌华军。
被告王某。
原告李细姣诉被告凌华军、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马建新、人民陪审员孙俊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细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方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凌华军、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凌华军返还原告李细姣房屋租金13750元及保证金24000元,有被告凌华军向原告出具的合约及承诺为证,被告凌华军返还原告租金及保证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自认被告已向原告返还4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形成债务债权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承诺的利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因被告凌华军向原告所出具的合约系发生在被告凌华军与被告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李细姣诉请被告凌华军、王某连带返还房屋租金和保证金合计33750元及利息合计2010.4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凌华军、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李细姣房屋租金和保证金33750元及利息2010.40元。
案件受理费694元,由被告凌华军、王某承担(该款原告李细姣已垫付,限被告凌华军、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自己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原告李细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凌华军返还原告李细姣房屋租金13750元及保证金24000元,有被告凌华军向原告出具的合约及承诺为证,被告凌华军返还原告租金及保证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自认被告已向原告返还4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形成债务债权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承诺的利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因被告凌华军向原告所出具的合约系发生在被告凌华军与被告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李细姣诉请被告凌华军、王某连带返还房屋租金和保证金合计33750元及利息合计2010.4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凌华军、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李细姣房屋租金和保证金33750元及利息2010.40元。
案件受理费694元,由被告凌华军、王某承担(该款原告李细姣已垫付,限被告凌华军、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自己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原告李细姣)。

审判长:杨威
审判员:孙俊
审判员:马建新

书记员:陈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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