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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某、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林,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路军,邢台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李某与张某某、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因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李某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蒋铁雷

书记员: 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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