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平,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磅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向磅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24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 芹
书记员:白小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