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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郿与秦皇岛市森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红郿,女,汉族,1979男6月16日出生,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郝天光,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森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黄喜雅(又名黄敏),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红郿诉被告秦皇岛市森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长奎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3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郝天光、被告法定代表人黄喜雅(又名黄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房屋出卖方,有义务把约定的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因被告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原告无法向被告支付全部房款,是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履行,不属于原告违反合同约定。被告因此拒绝协助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原告拖欠部分放款问题,可另行解决。原告交付大部分房款后,搬进房屋居住至今,该合同能够继续履行。本案中既不存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秦皇岛市森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把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欣苑里小区道北付3号楼1单元10号之楼房及下房过户到原告李红郿名下。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长奎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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