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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遂考,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建华大街1157-69号。法定代表人:马建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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