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遂考,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建华大街1157-69号。法定代表人:马建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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