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魏冀朝,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住顺平县。
李某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英俊
书记员:田小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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