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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马某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坤霞(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
刘某
马某普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坤霞,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某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马某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薛印根

书记员:张翠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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