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某
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
李海军
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红某,河北省滦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海军,河北省滦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某与被告李海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海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红某撤回对被告李海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40.00元,减半收取1320.00元,由原告李红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红某撤回对被告李海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40.00元,减半收取1320.00元,由原告李红某负担。
审判长:张连军
审判员:赵晓月
审判员:刘庆禄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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