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红某。
委托代理人刘玉洁,系原告李红某婆婆。
委托代理人国庆忠,系原告李红某公公。
被告承德县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40193825-1
法定代表人吴家辅,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仕伶,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冬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某诉被告承德县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红某承担。
审判员 陈红印
书记员: 王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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