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生
张某双
姚某某
李贵霞(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红生。
原告张某双。
被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贵霞,系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生、张某双诉被告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姚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生、张某双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70元,共计195元,由原告李红生、张某双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生、张某双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70元,共计195元,由原告李红生、张某双承担。
审判长:成双陆
书记员:李梅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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