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红某,女,汉族,住嘉荫县朝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阳(李红某配偶),住嘉荫县朝阳镇。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住嘉荫县朝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满,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红某与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红某于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李红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李红某负担。
审判长 高常山 审判员 张佳梅 审判员 颜士华
书记员: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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