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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鲍、陈明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占成(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陈某鲍
赵明朝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委托代理人李占成,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被告赵明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鲍、赵明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周君慧

书记员: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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