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王某某与罗某某、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罗某某
殷某某

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系原告李某某之妻。
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被告: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系被告罗某某之妻。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54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37.50元,由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54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37.50元,由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贺章新
审判员:陈恢臣
审判员:胡忠荣

书记员:梅昆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