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1月4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淑箐
书记员: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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