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湖北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柯建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被告湖北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某公司)。住所地:咸安区贺胜路荣某天阶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薛偕武,荣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建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荣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因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忠明
书记员: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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