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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湖北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湖北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柯建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被告湖北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某公司)。住所地:咸安区贺胜路荣某天阶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薛偕武,荣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建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荣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因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忠明

书记员: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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