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慧,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伯微,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
负责人:程国军,总经理。
李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审判员 丁哲
书记员: 毛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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