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军
康学富(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薛军邸(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保定京廷酒业有限公司
原告李红军,男,汉族,1965年6月出生,河北省邯郸县黄梁梦镇西三家村人。黑龙江鹤城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学富,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军邸,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京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县巩固庄。
法定代表人李保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红军与被告保定京廷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康学富、薛军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庭酒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黑土”及“黑土地”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加工生产“黑土原浆”、“黑土地”及“黑土王子”等白酒系列,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相似的注册商标,并且用与黑土地近似的包装、装潢设计图案,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侵害,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京廷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红军损失7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05元,其它诉讼费175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的“黑土”及“黑土地”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加工生产“黑土原浆”、“黑土地”及“黑土王子”等白酒系列,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相似的注册商标,并且用与黑土地近似的包装、装潢设计图案,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侵害,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京廷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红军损失7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05元,其它诉讼费1750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莉
审判员:张晓清
审判员:崔荣昌
书记员:欧阳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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