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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苏兴,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亚玲 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 陪 审 员 王术谦
书记员: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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