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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周军涛,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军涛,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以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了提供废旧书报的义务,被告理应支付原告的货款。被告辩称要求追加欠款合伙人共同承担的辩解意见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调整的对象,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并未约定,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欠原告李某货款67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玉定 审 判 员  肖 陆 人民陪审员  章忠新

书记员: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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