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金洲大道68号,荆门药房经营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城南新区益丰大药房。法定代表人:高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平,男,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李小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云松,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文士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小刚、文士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4民初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67元,减半收取1333.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丽红
审判员 刘永清
审判员 罗艳红
书记员:陈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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