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增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某某南某某东南街村民委员会。
住址:元某某南某某南佐东南街村。
法定代表人:贾成林,村委会主任。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乔爱书,石家庄市新华金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元某某南某某东南街村民委员会、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元某某南某某东南街村民委员会、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红艳 人民陪审员 于 斌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书记员: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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