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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贾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哲,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李某某与贾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某负担。

书记员: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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