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荣
李占峰(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原告李某荣。
委托代理人李占峰,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荣诉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荣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李某荣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荣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李某荣负担。
审判长:牛英涛
书记员:任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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