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现住,农民。
原告习军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货车司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文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龙州镇东街村幸福南路**号,现住行唐县,自由职业。
被告王春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自由职业。
原告李某某、习军辉与被告王春玉、侯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庭审中,二原告将诉讼请求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0元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6193.6元。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向二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二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1054元。李某某、习军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习军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21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梅林
审判员 刘振平
人民陪审员 顾素玲
书记员: 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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