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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刘某
崔某某
李华卫(徐水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现在河北冀中监狱服刑。
被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华卫,徐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春荣

书记员:贾慧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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