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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夏 君
书记员:江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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