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南路932号。
法定代表人:马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尚春彦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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