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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端平诉朱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端平
朱某某
朱某某
翁新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端平。
被告朱某某。
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翁新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端平诉被告朱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端平撤回对被告朱某某、朱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500.00元,减半收取4,750.00元,财产保全费3,37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端平撤回对被告朱某某、朱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500.00元,减半收取4,750.00元,财产保全费3,3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启军
审判员:周小娟
审判员:余彬

书记员: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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