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端平
朱某某
朱某某
翁新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端平。
被告朱某某。
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翁新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端平诉被告朱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端平撤回对被告朱某某、朱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500.00元,减半收取4,750.00元,财产保全费3,37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端平撤回对被告朱某某、朱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500.00元,减半收取4,750.00元,财产保全费3,3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启军
审判员:周小娟
审判员:余彬
书记员: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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