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李文荣
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怀来县红星灰矿留守处
范春明(河北范春明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石瑞兰(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文荣。
委托代理人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红星灰矿留守处,住所地怀来县新保安镇110国道路南。
常务负责人谷志强。
委托代理人范春明,河北范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瑞兰,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怀来县红星灰矿留守处、被告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霞
审判员:董江
审判员:王建生
书记员: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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