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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赵某某、北京市中燃发液化气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县。
被告北京市中燃发液化气有限公司。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伤情未愈,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邵心梅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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