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县。
被告北京市中燃发液化气有限公司。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伤情未愈,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邵心梅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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