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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曹均安(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
吕星星(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均安、吕星星,均系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南火云

书记员: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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