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民
王宏宇(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
曾某某
曾凡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姜家镇丰宝村。
委托代理人王宏宇,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姜家镇丰宝村。
委托代理人曾凡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120号。
上诉人李某民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宏宇,被上诉人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凡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曾某某与李某民系同村村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曾某某在肇东市姜家镇丰宝村分得承包土地19亩,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1年2月5日曾某某将其承包的19亩土地流转给李某民耕种,约定流转价款6,000.+00元,流转期限至第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契约》一份,李某民给付曾某某流转价款6,000.+00元。自2004年开始,李某民每年增加给付曾某某土地流转价款700.+00元,该19亩土地由李某民耕种至今。现曾某某及妻子在哈尔滨市生活,因年纪已高,由子女赡养生活。曾某某认为自己流转土地未征得其他家庭成员同意,况且现在土地利益增大,其没有其它生活来源,要求增加土地流转价款。+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即为合同的性质,是转让合同还是转包合同,李某民取得该块土地的经营权后,未与土地发包人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也未变更土地台帐,亦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且在履行过程中,又增加给付曾某某土地流转价款,足以证明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者还是曾某某,李某民与曾某某之间所签流转合同不符合土地转让的法定要件,其合同性质实质是转包,李某民的上诉主张其土地转让合同成立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795.00元,由李某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即为合同的性质,是转让合同还是转包合同,李某民取得该块土地的经营权后,未与土地发包人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也未变更土地台帐,亦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且在履行过程中,又增加给付曾某某土地流转价款,足以证明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者还是曾某某,李某民与曾某某之间所签流转合同不符合土地转让的法定要件,其合同性质实质是转包,李某民的上诉主张其土地转让合同成立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795.00元,由李某民负担。
审判长:赵子君
审判员:冷兆华
审判员:吴云峰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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