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伍天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饶继斌(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
周亚槟
叶顺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伍天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饶继斌,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大智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460079-6。
代表人杨朝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亚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叶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林峰
书记员:卫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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