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某县。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支行
法定代表人:杨桂廷,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立新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立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立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立新负担。
审 判 长 孙秀敏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李万霞
书记员:李晓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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