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立新妻子。
被告:唐山市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工业园区园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梅。
第三人: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迁西分中心,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工业园区园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梅。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行,地址:河北省迁西县喜峰中路34号。
负责人:李振青。
原告李立新、刘某某与被告唐山市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原告之诉属被告不明确,故原告之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立新、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8555元,退还原告李立新、刘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学波 代理审判员 王欢欢 人民陪审员 魏 杰
书记员:葛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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